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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 工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在网站上使用的意见

  •        前文讲到过驰名商标的认识问题,今天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规范向大家普及一下。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上是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使用规范,本意在于引导企业对商标创新运用、发展,意在保护信用商标的使用。既然,应用于商品或包装,以及广告等商业活动中属违规行为,那么在自家网站上使用是不是就可以了?我们参考以上法律规定,其核心点是规避商业的推广和宣传,如果只是普通的事实陈述,那么在网站内容上出现“驰名商标”的文字还是可以的。

           关于这一点,江苏省工商局在执法实践中关于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如何认定,曾经向国家工商总局请示,总局的回复如下: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这个回复中我们再次看出,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立法根本在于保护,保护诚实经营的企业运用商标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促进经济发展,而非是让企业将它作为一个固定不变的荣誉和宣传的噱头,只顾宣传,忽视生产,从而引起消极的示范作用。因此,企业要以发展的观念来认识“驰名商标”,继续创新工艺、诚信经营,从而让“驰名”源源不断;如果因为洋洋得意、故步自封,而停滞不前,“驰名”早晚不在,还有可能淹没于滔滔市场大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