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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恒大冰泉同恒大高新的商标战谈商标注册实践中风险

      前段时间我在文章中谈到过商标注册中的风险,其中有一条是商标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也就是因为每个人对商标法规定的判断不同,那么对一个商标是否同其他商标近似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就会有一定的驳回风险。今天,我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让大家进一步认识这个因素。

      2014年 10月14日,A股中小板上市公司恒大高新发布公告称,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矿泉水)使用未注册的“恒大冰泉” 商标宣传和销售饮用水产品,侵犯了公司拥有的 “恒大”(分类号:32)商标,已向工商部门投诉,展开维权行动。第二天,公司又公告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恒大方面随即展开反诉。恒大高新11月20日公告称,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通知及《民事起诉状》,被恒大矿泉水及其实际控制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一起起诉,并索赔80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恒大高新所拥有的 “恒大”(分类号:32)商标,于2010年5月21日注册成功,专有期限至2020年5月20日。

  恒大高新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管告诉记者,从成立时间上看,恒大高新在1993年就创立了,比恒大集团成立的时间还早。目前,公司是工业设备防磨抗蚀新材料领域的龙头企业,行业内知名度很高,所以不存在傍名牌的说法。

  该高管表示,公司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品牌和商标,除了最早自己申请的“恒大”商标,2006年还从上海一家企业手中购买了大量“恒大”商标,这其中就包括第32类“恒大”商标。

  “上市后,有不少股东在互动易上询问‘恒大’商标的问题。”该高管表示,如今就“恒大”商标进行维权,是为了给股东一个交代。

  恒大高新和恒大集团关于 “恒大冰泉”商标的争论,似乎变成了一个商标权属到底应该尊重 “先到先得”还是偏向“品牌优先”的问题。

    2014年11月11日,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联系上恒大集团品牌管理中心品牌经理窦健榕。窦健榕告诉记者,她主要负责恒大地产相关的品牌业务,对商标问题并不熟悉。随后,记者将详细的采访提纲提交给她,她表示将请相关人员予以解答。

  11月21日,恒大集团有关方面就记者提出的部分问题予以了回应。恒大集团表示,公司已于10月14日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称恒大高新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多处严重失实,对其恶意诽谤。广州中院已于10月28日立案。

  控诉内容包括,恒大高新无理指控恒大矿泉水侵犯其商标权,故意捏造“恒大冰泉”已在江西省各地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侵权查处”的虚假信息。同时,在东方财富网股民论坛等处,还出现所谓恒大高新商标权受侵犯的“事实”,严重误导了广大股民和消费者。

  恒大集团方面表示,恒大高新的上述行为,不仅贬损其品牌价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由于恒大高新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经济损失与日俱增。就此,恒大集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向恒大高新索赔8000万元。

  记者注意到,虽然恒大集团官方并没有对记者的部分采访内容予以详细回应,但在恒大高新提出维权后,网络媒体上已经有了不少恒大集团方面回应 “恒大冰泉”商标纠纷的文章。

  从这些文章中可以看到,恒大集团对该事件的观点是,恒大高新注册的“恒大”商标群组中,只包括纯净水,不囊括矿泉水,而“恒大冰泉”属于矿泉水,因此不属于侵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编纂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4文本),第32类商标包括各类不含酒精的饮料,比如果汁、纯净水、矿泉水等,这其中,纯净水、矿泉水都属于第32类项下第3202群组的商品。

  对此,恒大高新负责商标事务的负责人徐福宝告诉记者,“纯净水和矿泉水都在3202群组下,属于相同或近似”。在此情况下,“恒大冰泉”矿泉水对“恒大”商标涉嫌构成侵权。

  恒大集团方面在接受 《证券时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全球闻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标独一无二、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有关此次纠纷的相关报道中,一些媒体引用了商标专家的观点,其中有专家指出:“‘恒大冰泉’与恒大高新的‘恒大’并不雷同或近似。首先从构成要素及商标整 体来看,恒大冰泉商标是包括图文在内的多种元素集合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而恒大高新商标属于纯文字商标,整体构成极为单一,并无其他可识别元素,与恒 大冰泉商标在外观上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且 ‘恒大冰泉’产品瓶型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外部结构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唯一性。其次从发音呼读来看,恒大冰泉商标含有 ‘中英文’两种语言要素,与恒大高新商标截然不同。第三,从含义来看,恒大冰泉商标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与恒大高新的‘恒大’二字商标存在明显不同。第 四,从实际使用来看,‘恒大冰泉’在2013年亚冠夺冠庆典一夜成名,已经家喻户晓。‘恒大冰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来源唯一,知晓度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 淆或误认。”

  但恒大高新方面的观点是,“恒大冰泉”商标不应获批,因为“冰泉”根本不能作为商标名称。

  “如果可以注册‘恒大冰泉’,那是不是也可以注册‘恒大矿泉’、‘恒大山泉’、‘恒大温泉’?这不就乱套了吗?”恒大高新董秘唐明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问。

  唐明荣认为,“冰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其他特点,显著性非常弱,是不能够注册成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强的是“恒大”二字,这与公司拥有的恒大商标相同。

  记者查阅《商标法》发现,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记者还注意到,相类似的例子是,“农夫”(分类号:32)商标和“农夫山泉”(分类号:32)商标都属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北京奥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农夫乐园”(分类号:32)商标,但未能注册成功。(资料来源:新浪网)

       为了有个直观的认识,我将有关涉及的商标审查结果展示在下面:

恒大高新“恒大”商标同恒大集团“恒大冰泉”商标对比和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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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冰泉商标.jpg

农夫山泉“农夫”商标同其他涉及农夫的商标

农夫商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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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两组的差别不在多说,大家自己品味吧。作为商标注册风险中的主观因素,一方面是因为审查者对于近似的主观判断,另一方面还有涉及的申请方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所以,对于一般的申请人,我建议商标申请还是以稳妥为主,尽量避开有争议的问题,如此才能保证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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