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
注册商标使用案例--不可随便使用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查处侵犯泰山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张奎从济南好运泉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酒后,租赁店铺销售。门面上方使用“泰山散酒茶叶”的招牌,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泰山及图是山东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侵权散酒,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7枚,罚款19.51788万元。听证阶段,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在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后,向泰山区法制局提出复议。泰山区法制局经过反复审查,最终维持泰山区工商局对本案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注册有喜緣泰山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突出使用“泰山”二字,构成侵权。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自己使用了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因此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故意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这起案件的查处给此类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此案经过复议获得维持,体现出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办案扎实、到位。
内容来源: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